当前位置:首页 > 中国首位女航天员带藏乡学子“游”太空:有梦想,美好东西都能创造 >

中国首位女航天员带藏乡学子“游”太空:有梦想,美好东西都能创造

来源 云谲波诡网
2025-04-05 19:08:58

[24] 丹尼斯.罗依德著,张茂柏译:《法律的理念》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版,原序第4页。

例如,《突发事件应对法》在对行政紧急处置权进行规制时,所贯彻的就是效率优于公正的价值理念,其直接体现了行政紧急处置权的高效率性。法律能力关注的中心问题是行政主体的应急措施对公民自由和权利,包括经济、社会、政治、家庭和其他方面的自由和权利限制或者中止。

中国首位女航天员带藏乡学子“游”太空:有梦想,美好东西都能创造

这一条的规定就是对公民程序权利的克减。行政紧急处置权之所以具有高效率性主要基于以下原因:首先,行政紧急处置权具有反应迅速、覆盖面广、应急性强以及便于调动和组织社会力量等优势,其权力的行使更加主动、积极。基于此,对行政紧急处置权背后所蕴含的法治基础、法权关系和法实现机理等理论问题进行法理解读,有助于更好地对其进行制度设计和法律控制。(二)利益紧缩与利益拓展的和谐从公民个人的角度来看,应急状态下行政紧急处置权的行使极易使部分人的利益产生紧缩的效果,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取消行政紧急处置权,因为它还肩负着维护国家生存与安全的使命。从本质上来看,刚性权力一般是行政命令型的,是一种单向性的强制支配力,具有对抗性。

行政紧急处置权的运行原则可以体现出刚性权力的属性。{6}可见,行政紧急处置权的行使主要是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危机应对,而不是危机预防,这本身就是一种治标目的重于治本目的的取向。{9}而起源于美国的ADR机制[1],也在国际上正被广泛而富有成效地运用,包括行政争议领域。

{2}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没有关于调解的任何规定。其有权试行参与人为争讼之善意解决之和解。行政诉讼调解盛行,导致了诸多担忧。当然,行政诉讼调解还须在实践中不断规范和完善。

摘要: 调解在行政审判中的实际应用,是由现阶段基本国情决定的。对游离在法律之外却具有现实意义的行政诉讼调解现象,究竟应当如何看待?其最终又将何去何从?行政诉讼调解植根于我国具体国情,是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现实需要,归根到底是一个经验问题。

中国首位女航天员带藏乡学子“游”太空:有梦想,美好东西都能创造

当最高院明确指示适当适用协调机制,实务界已在技术层面进行抽象概括的时候,理论界仍存在缺少反思的批判观点,这都是重理念而漠视现实和经验的典型症状。{6}与这些担忧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目前我国各级法院正积极推动行政诉讼中调解的适当适用。譬如,诏安县法院1999年、2000年、2002年、2005年所受理行政案件分别为48件、29件、15件、6件。但撤诉率一直稳居40%左右。

三是要正确处理协调与裁判的关系。{1}其次,规范行政诉讼调解,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目前,尽管各级审判机关都非常重视调解在行政争议案件中的作用,但是行政诉讼调解仍然游离在法律制度之外,并以一种活法的形式发挥效力,存在随意性、盲目性等实际问题。正如周叶中教授所说,没有最好的制度,只有最适合的制度。

而我国行政诉讼现状呈三难、一低、一高的局势,其中,三难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一低即行政案件的受理数量低,一高即原告的撤诉率高。另外,地方法院也开始对行政诉讼调解这一长期秘而不宣的活动,进行模式化、示范性的探索,并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

中国首位女航天员带藏乡学子“游”太空:有梦想,美好东西都能创造

{1}从地方看,以广州市某基层法院为例,1990-2005年平均为59.62%,最高为83.33%,最低也达到了40%。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行政审判,如果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刚性地对待不同形式的违法行政行为,必然对公共利益、经济发展和执法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由此可见,虽然行政诉讼法中虽然没有调解的规定,但调解却在行政诉讼实践中具有广泛的生命力。{10}调解作为一种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协调关系的方法,在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并仍然广泛存在于现实生活的方方面面。四是要正确处理撤诉与执行的关系。{5}行政诉讼中的高撤诉率与行政诉讼中调解的适用休戚相关。二是考虑可能遭受行政机关的报复,出于惧怕或息事宁人等心理而申请撤诉的有11例,占20.4%。调解协议是否超越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范围,即被告对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处分权,原告的处分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是经法院协调,与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认为诉讼目的已经达到因而撤诉的有29例,占53.7%。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在召开的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探索和完善行政案件协调处理新机制。

如调解导致行政诉讼撤诉率高,处于强势地位的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会越来越少,法院和法治的权威可能会进一步下降等。司法是法治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在考察西方经验改进我国行政审判的过程中,不能只是关注审判体制和程序等形式上的内容,更要分析其解决纠纷和保障权利的社会效果,还须充分考虑与中国现实的对接和融合问题。

中国法律制度最引人瞩目的一个方面是调解在解决纠纷中不寻常的重要地位。但是,我国的法治之路是否一定要遵循西方法治模式呢?历史证明,法治是一种相对人治更具优越性的治国方略,是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和发展而不断生长起来的,但却是全人类共同智慧的结晶。

在对待法律移植问题上,仅从形式上考察远远不够,必须进行合目的性的借鉴与甄别。实体审查则主要针对调解协议,即对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此相比较,恰恰是在对抗式行政审判理念发源地的西方国家,反倒逐渐开始在行政审判中探索和适用调解机制。(2)行政机关只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无权自由处分行政权,而调解制度仅适用于那些完全有处分自己实体和程序权利的诉讼形式。

另外一个不容轻视的方面,便是实现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促进依法行政。随着经济的崛起和民族自信的增强,中国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法治实践经验将越来越得到重视。

因此,必须在实践中进一步规范调解的范围、程序、效力、瑕疵救济,以及调解与审判的关系等具体问题,从而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并指出在协调处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是要处理好合法性审查与协调的关系。

三、行政诉讼适用调解的问题与对策首先,在行政诉讼调解中要正确处理好公民权利、公共利益保护,以及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关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示,要求进一步研究推广。

三是行政主体主动改变行政行为,原告认为自己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而自愿撤诉的有7例,占12.9%。中国特色法治道路 长期以来,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在理论界几成定律,但行政审判实践中的调解又是公开的秘密。文章来源:《当代法学》2011年第1期 进入专题: 行政诉讼 。{3}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6年,在全国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完善或改变行政决定后,原告自愿撤诉的32146件,占总数的33.82%,同比上升12.13%。

其次,在行政权力独大,真正的司法独立有待时日的事实面前,在行政审判中司法权以对抗的方式对行政权进行制约,不可避免的会遭遇各种尴尬,而以调解的方式进行建设性的监督,则会收到更好的效果。行政诉讼调解不是为了解决争议而解决争议,更不是为了给有违法嫌疑的行政行为提供一个全身而退的台阶。

植根国情、源于实践的行政诉讼调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内容。在有替代措施,而采取刚性方式保护公民权利意味着浪费巨大社会成本的情形下,调解能很好的兼顾各方面的利益。

{7}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注重行政审判协调,建立健全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要善于运用协调手段有效化解行政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四是与行政机关私下达成协议,达到诉讼目的而申请撤诉的有4例,占7.4%

最新文章